二、 发挥试点示范带动效应
通过**、 省级、 市本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定的, 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、 30 万元、 15 万元奖励, 市本级升省级、 省级升**的, 补差计奖; 延续认定的, 不再予以奖励。 通过市本级示范物流企业评定的,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。 市本级示范物流园区、物流企业严格控制评定数量, 具体评定细则另行制定。
八、 附则
1.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、 税务征管关系在义乌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物流企业。
2.同一项目(同一依据) 的奖励按“就高不重复” 的原则确定,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。
3.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侵权、 假冒伪劣等行为被刑事立案调查的物流企业, 暂缓兑现当年度的奖励。 如查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, 取消暂缓兑现部分的奖励(如立案之日前已兑现奖励并被查实追究刑事责任的, 取消并追回所获奖励)。 因重大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物流企业, 取消当年度的奖励,— 5 —如已取得则追缴所获奖励。 履行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, 或宗地物流企业安全管理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的, 减半享受当年度扶持政策。
4.信用等级 E 类企业取消奖励; 信用等级 D 级企业下调 30%奖励额度, 具体以企业在政策享受对应期期末信用为准。
5.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, 追回当年已发奖励, 取消当年未发奖励,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。
6.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 有效期从施行之日起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止, 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。 2018 年计数期间为1 月 1 日-12 月 31 日, 2020 年、 2020 年依次类推。 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 以本办法为准。 原《义乌市人民**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义政发〔2014〕 22 号) 废止。
抄送: 市委各部门, 人大**办公室、 政协办公室, 人武部, 法院、检察院, 市诸**。
五、 支持城市物流配送鼓励构建同城短驳物流信息平台, 建立集货物信息发布、 系统调度、 组货运送等功能于一体, 与上下游紧密联动的同城物流体系。对总部注册地在义乌、 正常运营一年以上、 年服务用户次数在 30万次(含) 以上的同城短驳物流信息平台, 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,年服务次数每增加 5 万次, 增加 1 万元的奖励, 年度较高奖励额不**过 50 万元。